(大紀元記者劉海英多倫多報導)車壞在路上、不幸出了車禍,著急中必須拖車,經常聽到有的司機被拖車公司收費上千,甚至數千元,多倫多市議員喬治(Frank Di Giorgio)在執照、標準委員會上稱「這是個麻煩不斷的行業」。不過,現在市府決定修改拖車收費,至少司機們不會莫名其妙的收到天價帳單。
多倫多市府執照和標準委員會批准了市府執照局提出的報告,為了保護消費者,同時平衡拖車公司的利益,雖然提高了多倫多市內拖車的固定收費,但修改了很多規則:
從私人物業把車拖走固定收費是108元(以前是88元)
從市府管轄的街道和高速公路拖走固定收費是250元。
如果翻車、車子掉到湖裡等需要把車吊起服務的,這項服務費固定為100元,而且拖車必須配備相機或用手機拍照來證明這項服務是必要的,要有2張照片來證明。之前有的拖車司機使用吊鉤、小車、平板床等牽引設備時,會漫天要價,現在這類牽引設備被規定為拖車必備設施, 不能另外收費。
如果拖車到多倫多市外,離開多倫多邊界後每公里收費3.25元。
固定收費包括的距離是事故現場到車禍報告中心的路程,市府員工解釋說,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車禍,以及警察現場完成調查取證的,不需要向車禍中心報告,這個固定收費的距離是多倫多市內車輛所在位置到指定地點的收費(可能是司機的家),其他的車禍都必須拖車到車禍報告中心。
從車禍中心,如果司機想再把車拖到自家,算作第二筆交易,司機和拖車司機商談一個互相同意的價格。
重量在7千磅以內(以前是6千磅)的車輛都屬於市府新規定的管理範圍,這樣絕大多數轎車都能受到固定收費的保護。
拖車司機和公司、修車店、存車公司都必須在得到消費者(司機)的書面同意後才能提供服務,書面文件要逐項列出每個服務和收費。
拖車公司必須接受信用卡和銀行卡付款,不能只收現金。
拖車期間,拖車司機不能中途停車。
拖車司機,車輛維修店和存車公司必須允許消費者從車中取走個人物品,不能另外收費。
所有在多倫多市持牌的拖車,如果有糾紛發生,消費者向市府牌照和標準局投訴。
拖車新規定接下來還要在10月份的全體市議員會議上討論,通過後,從11月1日起施行。
拖車前消費者須知:
有的的拖車司機為了搶生意,車禍發生後立即趕到現場,向出事的司機大喊大叫:必須把車拖走否則違法,利用當事人混亂的狀態,趁機高價收費。多倫多警局提醒司機,只有警察能要求司機把車拖走,不要輕易上當。
有的拖車司機為了拉生意,會對情急中的司機說「你的保險公司會付這筆錢的」,保險公司提醒,不能相信這種話,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全部來自保費,保險公司買單就相當於司機自己買單。
按照消費者保護法案,拖車公司必須有消費者的書面同意,如果給出評估價的話,最終價格不能超過評估價的10%。